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經貿委電力司《關于確認1998年度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電力[1999]40號文)安排制定的。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風力發電是潔凈能源,發展風力發電事業是目前國內外電力事業發展趨勢之一。為了規范風力發電生產,在吸收國外風力發電安全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風力發電生產實踐制定本規程。
本標準是我國首次制定關于風電場安全工作方面的行業標準。本標準充分考慮了目前已投入運行的風力發電場中的設備多為進口設備,今后必將加快風電機國產化進程的實際情況。為了對風電場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規范,本標準內容包括:風電生產工作人員基本要求、風電機安裝安全措施、風電機安全運行、風電機維護檢修安全措施等。在編制過程中力求使標準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標準由國家電力公司原水電與新能源部提出。
本標準由沈陽東方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武魁 陶福長 張源 韓明。
本標準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風力發電安全生產工作內容、權限、責任及檢查考慮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風力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全部過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 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 409—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DL 558—1994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DL/T 572—1995 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
DL/T 666—1999 風力發電場運行規程
DL/T 797—2001 風力發電場檢修規程
SD 292—1988 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
電安全[1994]227號 關于修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部分條款的通知》
3 總則
3.1 風力發電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風電場應建立、健全風電安全生產網絡,全面落實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2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標準規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必須予以制止。
3.3 風電場應按照DL/T666、DL/T797及本標準制定實施細則、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操作監護制度、維護檢修制度、消防制度等。
3.4 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工作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調動到新的工作崗位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學習規程有關部分,并經過考試合格才能上崗。新參加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外來臨時工作和培訓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外來人員參觀考察風電場,必須有專人陪同。
3.5 風電場內電氣設備的事故處理應按本標準所列“引用標準”中相應的標準執行。
3.6 風電場升壓站的事故處理參照DL/T572的規定處理。
3.7 風電場內架空線路事故處理參照SD292的規定處理。
3.8 風電場電力電纜事故處理參照有關的規定處理。
4 風電場工作人員基本要求
4.1 經檢查鑒定,沒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4.2 具備必要的機械、電氣、安裝知識,并掌握本標準的要求。
4.3 熟悉風電機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結構,掌握判斷一般故障的產生原因及處理方法。掌握計算機監控系統的使用方法。
4.4 生產人員應認真學習風力發電技術,提高專業水平。風電場至少每年一次組織員工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每年度要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考試,合格者繼續上崗。
4.5 新聘人員應有3個月實習期,實習期滿后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實習期內不得獨立工作。
4.6 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5 風電機安裝安全措施
5.1 風電機開始安裝前,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安全措施、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始施工。安裝現場應成立安全監察機構,并設安全監督員。
5.2 風電機安裝之前應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符合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規定,并報有關部門審批。
5.3 風電機安裝現場道路應平整、通暢,所有橋涵、道路能夠保證各種施工車輛安全通行。
5.4 風電機安裝場地應滿足吊裝需要,并應有足夠的零部件存放場地。
5.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 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警示性標牌、圍欄等安全設施。
5.7 風電力安裝的吊裝設備,應符合DL408、DL409、電力工業部(電安生[1994]227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5.8 安裝現場應準備常用的醫藥用品。
5.9 安裝現場應配備對講機。
5.10 風電機安裝之前必須先完成風電機基礎驗收,并清理風電機基礎。
5.11 吊裝前吊裝人員必須檢查吊車各零部件,正確選擇吊具。
5.12 吊裝前應認真檢查風電機設備,防止物品墜落。
5.13 吊裝現場必須設專人指揮。指揮必須有安裝工作經驗,執行規定的指揮手勢和信號。
5.14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在吊裝過程中負有重要責任。吊裝前,吊裝指揮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要共同制定吊裝方案。吊裝指揮應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交待清楚工作任務。
5.15 遇有大霧、雷雨天、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工作地點,或起重駕駛員看不見指揮人員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
5.16 在起吊過程中,不得調整吊具,不得在吊臂工作范圍內停留。塔上協助安裝指揮及工作人員不得將頭和手伸出塔筒之外。
5.17 所有吊具調整應在地面進行。在吊繩被拉緊時,不得用手接觸起吊部位,以免碰傷。
5.18 機艙、槳葉、葉輪起吊風速不能超過安全起吊數值。安全起吊風速大小應根據風電機設備安裝技術要求決定。
5.19 起吊塔筒吊具必須齊全。起吊點要保持塔筒直立后下端處于水平位置。應有導向繩導向。
5.20 起吊機艙時,起吊點應確保無誤。在吊裝中必須保證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在塔筒平臺協助指揮吊車司機起吊。起吊機艙必須配備對講機,系好導向繩。
5.21 起吊槳葉必須保證有足夠起吊設備。應有兩根導向繩,導向繩長度和強度應足夠。應用專用吊具,加護板。工作現場必須配備對講機。保證現場有足夠人員拉緊導向繩,保證起吊方向,避免觸及其他物體。
5.22 敷設電纜之前應認真檢查電纜支架是否牢固。
5.23 新安裝風電機在正式啟動前應做以下工作:
www.gesep.com節能 5.23.1 測量絕緣,做好記錄。
5.23.2 相序校核,測量電壓值和電壓平衡性。
5.23.3 應用力矩扳手將所有螺栓擰緊到標準力矩值。
5.23.4 按照設備技術要求進行超速試驗、飛車試驗、振動試驗,正常停機試驗及安全停機、事故停機試驗。
5.23.5 通過現場驗收,具備并網運行條件。
5.23.6 填寫風電機安裝報告。
5.24 在進行超速的飛車試驗時,風速不能超過規定數值。試驗之后應將風電機參數值調整到額定值。
5.25 所有風電機試驗,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5.26 風電機調試期間,應在控制盤、遠程控制系統操作盤處掛禁止操作牌。
6 風電機安全運行
6.1 風電機組在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6.1.1 風電機主斷路器出線側相序必須與并聯電網相序一致,電壓標稱值相等,三相電壓平衡。
6.1.2 調向系統處于正常狀態,風速儀和風向標處于正常運行的狀態。
6.1.3 制動和控制系統液壓裝置的油壓和油位在規定范圍內。
6.1.4 齒輪箱油位和油溫在正常范圍。
6.1.5 各項保護裝置均在正確位置,且保護值均與批準設定的值相符。
6.1.6 控制電源處于接通位置。
6.1.7 控制計算機顯示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6.1.8 手動啟動前葉輪上應無結冰現象。
6.1.9 在寒冷和潮濕地區,停止運行一個月以上的風電機組在投入運行前應檢查絕緣,合格后才允許啟動。
6.1.10 經維修的風電機組在啟動前,應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6.2 風電機組的啟動、停機有自動和手動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風電機組應設置成自動方式。如果需要手動方式,應按照DL/T666要求操作。如需要用遠程終端操作啟停風電機組,應通知相關人員做好準備。
6.3 風電場應按照DL/T666要求,建立風電機定期巡視制度,并做好巡視記錄。
6.4 運行人員對于監視風電場安全穩定運行負有直接責任。運行人員應及時發現問題,查明原因,防止事故擴大,減少經濟損失。
6.5 當風電場設備出現異常運行或發生事故時,當班值長應組織運行人員盡快排除異常,恢復設備正常運行,處理情況記錄在運行日志上。
6.6 事故發生時,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不再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運行人員應保護事故現場和防止損壞設備,特殊情況例外(如搶救人員生命)等。如需要立即進行搶修時,必須經風電場主管生產領導同意。
6.7 當事故發生在交接班過程中,應停止交接班,交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處理事故。接班人員應在交班值長指揮下協助事故處理。事故處理告一段落后,由交接雙方值長決定,是否繼續交接班。
6.8 事故處理完畢后,當班值長應將事故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如實記錄在交接班簿上。事故發生后應根據計算機記錄,對保護信號及自動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寫出書面報告,向風電場主管生產領導匯報。
6.9 發生事故應立即調查,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6.10 風電機控制系統參數及遠程監控系統實行分級管理,未經授權不準越級操作。系統操作員設在監控系統中心。系統操作員對于保證系統安全使用和運行負有直接責任。
6.11 風電場應設立氣象站。氣象數據要定期采集、分析、貯存。
6.12 風電場應建立風力發電技術檔案,并做好技術檔案保管工作。
6.13 并網運行風電場與調度之間應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系。
6.14 外來參觀人員不得操作風電機,實習人員不得獨立操作風電機。
6.15 在有雷雨天氣時不要停留在風電機內或靠近風電機。風電機遭雷擊后1h內不得接近風電機。
6.16 風電場要做到消防組織健全,消防責任制落實,消防器材、設施完好,www.gesep.com節能環保保管存放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規程要求并定期檢驗,風電機內應配備消防器材。
6.17 當風電機組發生火災時,運行人員應立即停機并切斷電源,迅速采取滅火措施,防止火勢蔓延;當火災危及人員和設備安全時,值班人員應立即拉開該機組線路側的斷路器。
7 風電力維護檢修安全措施
7.1 風電機檢修人員應按照DL797要求,定期對風電機巡視。進行風電機巡視、維護檢修、安裝時,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電氣設備檢修,風電機定期維護和特殊項目的檢修應填寫工作票和檢修報告。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通知當班值長,并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面按本規程做好安全措施,并專人負責。所有維護檢修工作都要按照有關維護檢修規程要求進行。
7.2 維護檢修必須實行監護制。現場檢修人員對安全作業負有直接責任,檢修負責人負有監督責任。
7.3 不得一個人在維護檢修現場作業。轉移工作位置時,應經過工作負責人許可。
7.4 登塔維護檢修時,不得兩個人在同一段塔筒內同時登塔。登塔應使用安全帶、戴安全帽、穿安全鞋。零配件及工具應單獨放在工具袋內。工具袋應背在肩上或與安全繩相連。工作結束之后,所有平臺窗口應關閉。
7.5 檢修人員如身體不適、情緒不穩定,不得登塔作業。
7.6 塔上作業時風電機必須停止運行。帶有遠程控制系統的風電機,登塔前應將遠程控制系統鎖定并掛警示牌。
7.7 維護檢修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現場,核對安全措施。
7.8 打開機艙前,機艙內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牢固構件上,或安全帶專用掛鉤上。
7.9 檢查機艙外風速儀、風向儀、葉片、輪轂等,應使用加長安全帶。
7.10 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7.11 吊運零件、工具、應綁扎牢固,需要時宜加導向繩。
7.12 進行風電機維護檢修工作時,風電機零部件、檢修工具必須傳遞,不得空中拋接。零部件、工具必須擺放有序,檢修結束后應清點。
7.13 塔上作業時,應掛警示標牌,并將控制箱上鎖,檢修結束后立即恢復。
7.14 在電感、電容性設備上作業前或進入其圍欄內工作時,應將設備充分接地放電后方可進行。
7.15 重要帶電設備必須懸掛醒目警示牌。箱式變電站必須有門鎖,門鎖應至少有兩把鑰匙。一把值班人員使用,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升壓站等重要場所應有事故照明。
7.16 檢修工作地點應有充足照明,升壓站等重要現場應有事故照明。
7.17 進行風電機特殊維護時應使用專用工具。
7.18 更換風電機零部件,應符合相應技術規范。
7.19 添加油品時必須與原油品型號相一致。更換油品時應通過試驗,滿足風電機技術要求。
7.20 雷雨天氣不得檢修風電機。
7.21 風電機在保修期內,檢修人員對風電機更改應經過保修單位同意。
7.22 拆裝葉輪、齒輪箱、主軸等大的風電機部件時,應制定安全措施,設專人指揮。
7.23 維護檢修發電機前必須停電并驗明三相確無電壓。
7.24 維護檢修后的偏航系統螺栓扭矩和功率消耗應符合標準值。
7.25 拆除制動裝置應先切斷液壓、機械與電氣連接。安裝制動裝置應最后連接液壓、機械與電氣連接。
7.26 拆除能夠造成葉輪失去制動的部件前,應首先鎖定風輪。
7.27 檢修液壓系統前,必須用手動泄壓閥對液壓棧泄壓。
7.28 每半年對塔筒內安全鋼絲繩、爬梯、工作平臺、門防風掛鉤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29 風電場電器設備應定期做預防性試驗。
7.30 避雷系統應每年檢測一次。
7.31 風電機組加熱和冷卻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
7.32 電氣絕緣工具和登高安全工具應定期檢驗。
7.33 風電機安全試驗要掛醒目警示性標牌。
7.34 風電機重要安全控制系統,要定期檢測試驗。檢測試驗只限于熟悉設備和操作的專責人員操作。
7.35 風電機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一次,要考慮季節因素影響,保證不大于規定的接地電阻值。
7.36 遠程控制系統通信信道測試每年進行一次。信噪比、傳輸電平、